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和主要方法
1、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等。这四项基本制度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2、所以,《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
3、矿产督察员的主要职责是,每年应有不少于4次的现场督察,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督察意见进行整改;每半年向督察员办公室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交督察工作报告;总结和报告矿产资源开采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油气督察员制度。
4、【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等。
5、【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按《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矿山企业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监督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监督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情况;等等。
矿产资源管理目标
1、通过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宏观配置;通过矿产资源政策研究、制定与实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行宏观调控;通过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过程中储量报告的审查批准来摸清矿产资源家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2、矿产资源管理的核心目标在于确保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合法掌控与可持续利用。首要任务是维护国家所有权。这包括通过统一的矿产资源规划,明确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处置权限,使其得到有序管理。
3、提高矿产资源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能力。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效投入,扩大勘查开发的领域和深度,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增加矿产资源的供应。加强对限制性开采、禁止开采和保护性开采矿种的保护,严格实施矿产开发利用“三率”的监督管理。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4、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规划实施管理纳入管理目标体系中,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主要领导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制订年度考核目标和重点,年终严格考核的一项制度。
5、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处置权的体现。国家要对全国矿产资源作战略储备,并对鼓励开发、允许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矿种和地区作出统筹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两个基本环节。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责是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以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相关管理政策、标准和规范,进行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与统计,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分析供需形势,制定资源政策等。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在地矿行政中占据核心地位。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法规。首先,矿山开采设计中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被视为矿山企业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强调了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性。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政监督的主体,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矿山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等。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法律分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而制定的。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3、法律分析: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以下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国家规划矿区和对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的矿区内的矿产;领海及中国管辖海域的资源;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以及列入附录的特定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需经国务院指定机关审查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