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国实施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该法经过多次修正以适应时代需求。最初版本于1986年3月19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编号为八届第74号主席令,由江泽民主席签署发布。这一法律的出台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和保护,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章着重于矿产资源的开采与管理。首先,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企业开采矿产必须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确保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标准,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第三十条强调了矿产资源的综合开采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关于矿产资源的管理细节。第一条规定,此细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的,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定义,包括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利用价值,状态为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
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章着重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与扶持。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这类企业实行积极的政策,鼓励他们在国家指定范围内开采矿产,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仅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少量生活自用矿产。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都要扎扎实实地建立健全矿政管理基础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切实搞好和加强现场矿政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问题。
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中,矿产督察员是重要的督察力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通过现场督察,加强对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管,及时发现各地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以及存在的问题。
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 (一) 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1、为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进一步明确矿产督察员任务,加强现场督察 各省 ( 区、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督察工作项目、重点督察内容、督察员责任分工、时间要求等。
2、各地都要扎扎实实地建立健全矿政管理基础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切实搞好和加强现场矿政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问题。
3、为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作用,2007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44号),要求抓紧做好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聘任工作。
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监督工作,维护探矿权人和油气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
对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第二,是对矿地复垦的监督。(一)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矿山环境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既生产大量的物质财富,也广泛、直接地影响生态环境平衡。
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依法对矿山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的行为的总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既能生产大量的物质财富,也广泛、直接地影响着生态环境平衡。
摘要 根据国务院“环境监督管理实行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精神,作者提出:国土资源部应承担矿山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设立矿山环境处,并赋予五项职能。建立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矿山环境管理模式。
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
矿产督察工作制度中,一项关键职责是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矿产督察员的监督活动进行指导。这些计划旨在确保督察工作的有效执行,并为矿产督察员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办公室需履行通知职责,以书面形式传达给矿产督察员,包括对矿区采矿权人的监督任务,以及对市(地)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监督工作,维护探矿权人和油气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兼职矿产督察员实行任期制,协助同级专职矿产督察员进行矿产监督工作,其条件、职权与专职矿产督察员相同。兼职矿产督察员的工作范围是对其所在的行业或部门的矿山企业进行矿产督察工作,受聘任部门的委托也可跨行业、跨部门进行矿产督察工作。
工作制度的制定旨在确保矿产勘查和油气开采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这一制度的出台体现了对资源管理的高度重视,旨在通过明确的职责和流程,提高督察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资源开发活动的可持续性和合理性。该制度详细规定了督察员的职责、工作程序、监督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