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督察员作用加强矿产资源管理
矿产督察制度经过多年的运行,在增强政府矿政监督管理的力度、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任务不明确,督察不到位,机制不顺,管理薄弱等问题。
运用自然资源执法督察手段更好的推动耕地和矿产资源保护方法如下:通过加强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耕地和矿产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首先,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包括非法占用耕地和矿产资源、超采、乱采等行为,以维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中,矿产督察员是重要的督察力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通过现场督察,加强对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管,及时发现各地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以及存在的问题。
保护矿产资源的方法
1、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重大措施有:主要是“节能减排”方面:(1)提倡各大企事业单位办公室的空调机保持在26℃,穿便装上班。(2)提倡坐公交车上班,尽量少开私家车。(3)用节能灯代替白炽灯。(4)关停规模小、能耗大的火电厂、炼钢厂,提高能源利用率。(5)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我国矿产资源保护的方式应由原来的直接保护向间接保护转移,要通过制定实施一套完善的矿业法律制度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用矿业发展战略、矿业政策来引导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用以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主的完善的经济手段,促使矿山企业自觉地节约、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3、六)人类活动遗迹景观保护和开发 对人工采坑的保护与开发 在矿业生产过程中进行作业活动留下来的遗迹、遗址和史迹,是地质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遗迹仍具备科学研究价值及人文价值,对这类遗迹应当加以改造、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和利用。目前废弃采石坑修复通常采用生态恢复或景观再造两种方法。
4、宁可不要也不能乱采致资源浪费;第五,使用土地要有理有节,地方政府不能制造大量失地农民,对已失去土地的农民要为其生存提供出路,补偿款要足额发放;第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对非法占有土地和矿产资源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不允许个人非法攫取国家资源,包括领导干部拿资源去做人情交易。
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1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
2、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3、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外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适用本条例。
国家建材局、地矿部关于建材及非金属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_百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建材及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建材及非金属矿开采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单位,下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促进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过渡,保证建材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工业。国家对建材工业的发展实行大家办建材的方针和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非金属矿山生产矿量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证矿山采掘(剥)的正常比例关系,实现均衡持续生产,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矿山各级生产矿量的储备程度,是反映矿山采掘(剥)正规作业的标志之一,是编制矿山采掘计划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