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和生产用水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系指城市公共供水。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安全运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输供水和调蓄调配水功能的骨干防洪排沥河渠、灌区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与城市水系有关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水网区域内的水源调配、供用水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养护、水污染防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包头市供水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供水企业需获得《卫生许可证》并确保设施完好与水质达标,接受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定期向用水户公布水质情况。这保证了用户获得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供水。在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被要求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进行水压监测,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满足国家标准。
为了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水,包头市制定了一系列的供水设施保护条例。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供水主管部门需要划定重点部位的安全保护范围,供水单位则需在这些区域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防范潜在的威胁。
包头市供水条例明确了供水许可经营制度,以确保供水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新设立供水单位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并申请许可,包括可靠稳定的水源、符合标准的设施、资金、经营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维修队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原有供水单位若不符合条件需整改至符合后,方可继续经营。
管道直饮水供水则是通过深度净化、消毒等集中处理后,达到标准并通过管道直接提供给用户饮用的水。供水设施包括净水配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闸阀、消火栓、共用水表及其他共用附属设施。第八十七条宣布包头市供水条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统筹发展城乡供水事业,保障城乡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矿区供水
生产矿井要注重排供结合,充分利用、保护地下水资源。在矿区供水时,可按不同水质和用途分别进行供水:工业用水应首先考虑采用矿井水;生活饮用水可优先考虑地下水,也可考虑采用经过水质处理的矿井水。2)水质必须满足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的标准。3)对水源地进行定期采样监测,为预防水质污染提供资料。
供水水源减少或枯竭。由于矿床疏干的水位降落漏斗远远超过其开采面积,除疏干范围内的井泉出水量变小甚至枯干外,还可引起地面塌陷、裂缝和向井巷涌泥沙等环境地质问题。
此外,这次突水,还使影响区域内许多供水井吊泵失去供水能力,造成10 万人用水困难,并在矿区地面出现17个岩溶塌陷坑,建筑物遭到部分破坏。
煤矿建设一方面大量矿井排水污染环境;另一方面由于地下水资源被破坏导致矿区供水严重短缺;矿井水净化回用,大大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避免水资源紧缺矛盾,有利于矿井周围工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因而环境和社会效益显著。②大大减少了煤矿给排水设施重复建设,节省大量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