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
1、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省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勘查除外。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4、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勘查院在矿普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通过专业的地质调查和勘探,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同时,他们还注重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勘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3、中国实施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该法经过多次修正以适应时代需求。最初版本于1986年3月19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编号为八届第74号主席令,由江泽民主席签署发布。这一法律的出台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和保护,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1、矿产综合利用主要是指在矿产开发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开发和利用,对以矿产资源为原料、燃料的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渣、废液、废气及生产过程中的水、气进行综合利用。 矿产综合利用是合理开发资源、保护人类环境的有效手段。综合利用共生伴生矿产资源中有用的组分,可使一矿变多矿,小矿变大矿。
2、鸡西是黑龙江省著名的矿业城市和能源基地,煤炭和非金属矿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其次为贵金属、有色金属矿产。已发现矿产54种,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37种,预测远景资源量的矿产有17种,已开发利用20余种,其中煤、石墨、硅线石、大理岩为本市优势矿产。
3、由于技术进步和材料结构的多元化,作为矿产资源重要组成的非金属矿产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将不断上升。现代社会已迈向“信息时代”,社会的发展要求矿产资源的开发进入一个以非金属矿资源为中心的综合开发时代,非金属矿的开发利用必将成为21世纪发展最快的工业领域之一。
4、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保护已势在必行。 非金属矿产资源的保护 河南省非金属矿产资源由于科技水平问题,或是设备、管理问题,开发利用程度不高。而由于法制和管理工作还不完善,使一些资源被浪费和破坏。因此,必须对全省的非金属矿产资源做出总体规划,在规划的基础上依法管理,保护好矿产资源。
5、信阳上天梯多种非金属矿的开发利用 信阳上天梯非金属矿为多种非金属矿,集珍珠岩、膨润土、沸石、凝灰岩为一地,储量达3亿t,品位高,埋藏浅,易开采,是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该矿山自20世纪70年代被开发利用,1996年10月成立了信阳县非金属矿管理委员会。
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
法律分析:我国在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方面都有一些开发利用资源的具体规定,(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3)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环境保护法》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对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就是对环境的最好保护,树立正确观点,认识自然资源的有限性。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分析:土地资源保护是通过法律的、行政的和科学技术等手段,保护土地资源不受破坏的工作。
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由县政府组织,联合农业、国土资源、工信、财政等部门,聘请相关专家,召集各乡镇相关负责人,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结合县域经济的发展现状,认真分析,科学对全县的农村土地资源利用进行总体规划,各乡镇对其土地资源使用进行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