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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矿区总体管理规定(煤炭矿区总体管理规定最新)

发布时间:2024-12-27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为了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特制定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此规定的实施旨在确保煤炭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利用。从2012年7月13日起,此规定正式生效。《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标志着煤炭资源管理迈入了新的阶段。

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矿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

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同时废止。

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遵循合理布局、有序开发、规模生产和综合利用的原则,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多个相邻煤田或大型煤田需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矿区。在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时,需基于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详查及以上区域面积应占矿区含煤面积的60%左右。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2、增加勘查投入,保障资源供应。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激励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加大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调查投入,奠定资源基础。规划调控,规范建设。建立能源规划调整与公开发布制度,地方和部门规划须与国家能源发展规划一致。

3、此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而制定。政策第一部分明确了发展目标,旨在制定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的目标,确保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

4、推动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的普及。促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优化井下作业环境。为井下工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鼓励煤炭企业增加安全与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投入,推动职业病防治、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危害控制体系,以提升员工健康与安全。

5、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4条第9款规定,凡是从事石油化工或者冶金炼化工作的操作技术人员,其视力均不可低于矫正视力0,即双眼度数不可超过300度。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逐步缩短井下工人作业时间,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探索实施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

6、“十二五”时期,我国煤炭工业发展将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煤炭产业政策》,持续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全面提升煤炭工业的整体水平。1.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加大地质勘查投入,增加煤炭资源储量,确保资源保障程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

1、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 《对矿产资源进行整合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3、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的要求,各省(区、市)在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做了大量的工作,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正在有序稳步进行。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1、煤炭资源储量为小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以下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2、为了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特制定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此规定的实施旨在确保煤炭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利用。从2012年7月13日起,此规定正式生效。《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标志着煤炭资源管理迈入了新的阶段。

3、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

关于煤炭产业政策的公告

严格产业准入,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生产力水平,保障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煤炭产业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此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而制定。政策第一部分明确了发展目标,旨在制定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的目标,确保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

煤炭276政策是中国政府针对煤炭行业实施的一种特殊政策。详细解释如下:煤炭是中国的能源支柱产业之一,煤炭产能的调控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有效管理煤炭生产和规范煤炭企业行为,中国政府制定了煤炭276政策。

正面回答企业可以在税收洼地园区成立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享受高额的产业扶持奖励,一般针对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地方留存基础上的奖励返还,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次月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公布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进行了修订。

2、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煤炭行业的专门法律,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三章规定,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的管理严格遵循各项条件和程序。在煤矿投入生产前,企业需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对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全面审查。未经许可,任何企业不得非法从事煤炭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