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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措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措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5-01-26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1、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合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履行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2、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取得合法探矿权、采矿权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全过程中,要履行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3、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等。这四项基本制度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章,监督法规执行,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审批大型矿山企业非正常储量报销,以及组织矿产资源调查研究和经验交流。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矿山的监督管理,向重点矿山派出督察员,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5、监管机制方面,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包括矿产资源的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此外,该法还强调了矿产资源开发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方针是什么

1、第二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是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分为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

2、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3、《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为了贯彻这一方针,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合理地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了国家鼓励与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矿种和矿区。

4、虽然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但对规划的法律效力、规划体系以及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均未做出明确规定。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因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3、《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21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储量,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登记和统计。

5、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本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和原则。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登记和统计等环节是确保矿产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和保护的关键步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管理主体,负责协调并推动相关工作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