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采矿权储量核实报告需要评审备案吗
1、综上所述,新设采矿权储量核实报告需要评审备案,这有助于保障采矿活动的合法性和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
2、应具备手续:《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或《评审备案复函》。申请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且方案编制审查须符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3、油气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的,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矿区范围需依据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确定,大型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需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勘查程度依据各省(区、市)规定。
4、环保局则需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当所有手续完备后,企业即可正式开工。具体来说,国土厅负责审查资源的可用性和合理性,并进行备案、划定采矿权范围、开发方案的评估和地质环境影响的评价,同时对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5、对残留矿产资源进行再开发利用的,应根据已评审备案的闭坑 ( 停采) 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评价或者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确定资源/储量类别,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重新进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采矿权申请。凡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6、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矿业权评估目的及相关应用指南,判断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与经济行为的适应性,判断所收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应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谨慎引用未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矿业开发相关事项有哪些
1、地质环境保护:负责矿山地质保护,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监督相关勘查、评价工作。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制定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征收和管理国土资源收益,监督资金使用,参与经济调控。负责测绘管理工作,包括发展规划、测绘成果监督和市场管理。同时,该局还需完成市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2、重点从事中长期研究开发和哗亮并技术储备,跟踪产业科技前沿,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以煤矿开采技术及配套装备为主导的核心技术,占领技术制高点,许多采矿业相关的技术难题需要专门的人才去解决,这也正是有志从事采矿业工作的人才施展才干的机会。就业方向 采矿工程专业毕业生注意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在中国的矿业开发中,矿山施工总承包资质是企业参与矿山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准入条件。随着矿业行业的发展和政策法规的调整,有些企业可能希望将其二级矿山施工总承包资质升级到更高级别,以满足业务拓展的需求。本文将就这一主题进行探讨,阐述二级矿山施工总承包资质升级的相关手续和程序。
4、商业性矿产勘查拒绝呆矿,找呆矿的初级勘查公司一定会被市场淘汰出局,不管你找了多少个大中型。
5、明确答案 本办法主要规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事项,旨在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行为,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管理,确保矿业权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6、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以某一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全部活动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总体规划具有纲领性、政策性、综合性和实施性等特征,其主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是编制实施本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下级总体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以及相关许可制度。根据此法,取得探矿许可证后,能否开采矿产取决于是否还满足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申请采矿许可证、办理相关登记、符合资质条件以及遵守开采顺序、方法和环境保护规定等。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以下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国家规划矿区和对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的矿区内的矿产;领海及中国管辖海域的资源;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以及列入附录的特定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需经国务院指定机关审查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首先,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和程序。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这些主体根据矿产资源的不同种类和重要性,分别负责审批登记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开采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