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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区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工矿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07

山东省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的管理,明确业主、管房组织、售房单位的责任,保障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宅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住宅所有人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代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维修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1、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管理 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应当严格规范,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该办法规定,房屋维修基金应当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2、规定如下: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3、年房屋维修基金最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规定 按照《 物权法 》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 公司 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

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以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具体保护工作。第六条 鼓励、支持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这样的次生古树在郑州越来越少了。它被无端挑衅,不仅在道义上受到谴责,而且还被怀疑犯有罪行。郑州市林业局表示,早在2005年,郑州市为了保护古树名木,郑州市颁布了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对古树名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严防人为和自然的损害。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养护,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制定养护办法及技术措施,建立档案、设置标志。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管理条款

1、共用部位包括主体承重结构(如基础、墙体、柱、楼板等)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供水管道、电梯、供电设施、暖气线路等,均是已计入售价的公共部分。新建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需缴交维修基金,比例为购房款的2%-3%,由售房单位代收,归属全体业主所有。

2、法律分析:房屋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3、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1、第十八条修改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不符合本市市容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洁、修复;逾期不清洁、修复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属经营性行为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委托从业单位清洁、修复,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2、四)《南京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政府令第52号)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优待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3、《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

5、《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市长:毛小平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对现行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