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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设置与管理(矿区设置条件)

发布时间:2024-07-07

矿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规划衔接。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要处理好方案与矿产资源规划的关系,既要符合已经批准发布的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也要与区域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成矿条件、现有探矿权人和矿山企业情况紧密衔接。要以矿业权设置为龙头,显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内容和新要求,为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提供依据。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及国家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他区域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组织编制,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采矿权管理

1、法律分析: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

2、【采矿权期限】是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矿山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进行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届满前30日内,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3、探矿权采矿权横向流通,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政府只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是指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市场所进行的全程管理。

4、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为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其主要内容有: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与授予、探矿权、采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及探矿权、采矿权保护、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以及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管理等。

矿产资源结构调整的管理措施

1、通过设置勘查与开采规划准入条件,切实落实规划分区管制措施,规范区内勘查和开采行为,不断提高规划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好转。

2、通过设置勘查与开采规划准入条件,可以切实落实规划分区管制措施,规范勘查和开采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好转。勘查、开采准入条件是矿业权项目规划审查的重要依据,主要反映规划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3、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微观经济掌握在具有独立利益的企业手中(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企业),矿产资源生产者可以通过出资获得资源,所以他们都是根据市场信号的变动,将其掌握的经济资源投入到自己选择的生产方向上去。

4、鼓励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通过整体买断、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资源整合,积极引导企业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使矿产品需求保持基本平衡;通过对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合理,提高矿业集中度,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实现对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调控。

天津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护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采矿个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遵守本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章着重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与扶持。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这类企业实行积极的政策,鼓励他们在国家指定范围内开采矿产,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仅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少量生活自用矿产。

3、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等等。

4、矿山开采需依据设计进行,防止资源流失,对滞销矿石等废弃物需妥善管理,研究利用途径。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严重者可能停产整顿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山企业需准确上报开发利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