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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统筹开发利用建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要求)

发布时间:2024-07-11

青海省木里焦煤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循环利用木里焦煤资源,保护木里煤田矿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木里焦煤资源的规划、勘查、开发、管理和保护活动,适用本办法。

2、但是怎样进行保护性开采,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如哪些煤种属于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没有确定,没有建立稀缺煤种资源储备制度等使得保护乏力。在我国丰富的煤炭资源中“焦煤、肥煤、瘦煤等主要炼焦煤稀缺,据统计,全国肥煤资源量373亿吨,焦煤资源量695亿吨,瘦煤资源量445亿吨,三者仅占查明煤炭资源量的14%,优质炼焦用煤则更少。

3、矿业权公司企业法人未发生变化,原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按矿权转让审批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7〕132号)设定,予以取消。

4、木里矿区非法开采使优质焦煤、可燃冰等不可再生资源遭受毁灭性破坏。随之而来的是草场退化和地表荒漠化,以及黄河上游和青海湖生态环境的恶化。

5、加强主焦煤等稀缺资源的保护。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建设单位必须向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的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科学论证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

6、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 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的非正常储量报销的审批工作; 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三)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长效机制

1、研究制定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价体系及评价方法,为制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规范及建立动态监测制度提供依据,为统筹谋划和构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加强主要矿集区复杂难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现状调查与潜力评价。

2、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关键目标包括:全面调查资源现状和潜力,提升资源开发效率,加强难利用资源的综合回收,建设示范工程和基地,以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规划重点关注油气、煤炭、铀矿、金属矿产、化工非金属矿产和尾矿废弃物的节约与综合利用。

3、构建以“调查评价、示范引领、标准规范、监测监管、激励约束、税费调节”为核心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图3-1)。调查评价是基础。建立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现状调查和评价制度,开展调查评价工作。只有查清现状和潜力,才能有序开展工作。示范引领是平台。

4、国土资发〔2011〕184号文件正式传达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这一规划旨在深入实施资源节约优先战略,着重于提升矿产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整体水平,推动矿业行业的发展模式转型,以增强国家的资源保障能力。

5、总体思路 构建以“调查评价、示范引领、标准规范、监测监管、激励约束、税费调节”为核心内容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长效机制。调查评价为基础,示范引领为平台,标准规范为依据,监管监测为保障,激励约束为手段,税费调节为杠杆,以形成有效的市场环境,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常态运行。

加强共生、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在矿山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统筹兼顾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对主要共生、伴生矿产同等对待,扩大资源量。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坚持采气采煤一体化,加强煤层气和煤炭的综合勘查和综合开发。

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的开采过程中,对共生和伴生矿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和有效利用。这种做法旨在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浪费,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它不仅关注矿产的主产,还关注那些在开采过程中相伴产生的次生资源,通过科学的技术手段将其转化为有价值的副产品或能源。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湖南柿竹园多金属矿 重点开展“崩落法”矿柱回采工艺、全尾胶结充填、高梯度强磁选钨技术的推广应用,在提高开发利用效率的同时,实现了对伴生萤石、钼、铋、钨矿资源的高效利用。

一)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二)对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林水产废弃物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三)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以及对尾矿的再次开发利用。

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1、对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省、城市的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2、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的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国家计委和地矿部应当予以纠正;二是对于纳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并划定了规划开发范围的矿产资源,逐个矿区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意见书”,并通过监督落实“规划意见书”的要求来确保全国规划目标的实现。

3、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政策 制定相关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地质勘查体制,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

4、【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是指省级、市(地)级、县级和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5、总体规划。即全国、省级、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核心,是矿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体现国家产业政策、落实矿业权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

6、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以某一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全部活动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总体规划具有纲领性、政策性、综合性和实施性等特征,其主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是编制实施本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下级总体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