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矿区生态维护管理办法全文(矿区生态补偿政策)

发布时间:2024-06-04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1、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拟定下发了《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省、市、县各级在价款收入地方分成中的分成比例,并明确了收缴管理办法,理顺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配关系,并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为地县政府切实履行地质灾害治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资金保障。

4、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当在颁证后的10日内通知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有:土地复垦、水体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空气质量治理、绿色矿山建设。土地复垦 矿山开采过程中,大量土地被破坏,植被被破坏殆尽。土地复垦可以利用疏通河道、植树造林等措施,使矿山废弃土地重新恢复成为水源地、农田或者林地,提供生态环境和资源。

自然恢复。采矿损毁土地依靠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能够逐步得到恢复,不需进行工程干预。采取封闭修复场地、拆除废弃设施等措施,消除影响自然恢复的生态胁迫因子。不允许在修复场地内翻土、取石、搬运、垦殖等人类活动,排除外界干扰,减少对场地的扰动。

矿山生态修复的措施主要包括植被恢复、土地复垦和水资源治理。矿山开采往往导致植被的破坏,因此,植被恢复是生态修复的重要步骤之一。首先,需要进行土壤改良,添加有机物和矿质肥料,以提高土壤的肥力和水分保持能力。然后,选择适应性强、生长快速的植物种类,如草本植物和灌木,进行种植。

目前,废弃矿山的治理和植被快速恢复成为我国整治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之一。基于此,本文详细探讨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途径,旨在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促使现代社会经济能够朝着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煤炭工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已缴纳生态保护补偿金的开发单位,不免除污染防治和恢复生态的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暂行管理办法》;9.《国务院关于对全国乡镇煤矿治理整顿的安排意见》。第十二条 年检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一)经检查符合《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者,为合格。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全面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建材、造纸行业的污染源。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

1、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是指针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地灾隐患、占用和损毁土地、生态破坏等问题,通过预防控制、保护恢复和综合整治措施,使矿山生态环境达到稳定、损毁的土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及生态功能恢复的活动。

2、自然恢复。采矿损毁土地依靠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能够逐步得到恢复,不需进行工程干预。采取封闭修复场地、拆除废弃设施等措施,消除影响自然恢复的生态胁迫因子。不允许在修复场地内翻土、取石、搬运、垦殖等人类活动,排除外界干扰,减少对场地的扰动。

3、植被恢复。在矿区中进行植被覆盖是最常见的恢复措施之一。通过实行植林造林、草种撒播等方式,利用植物的生命力和自我修复的能力,逐步恢复矿区土壤和水体的生态系统,并重新塑造矿区生态景观。蓄水治理。采用各种不同的水保持结构,如地膜、网袋、堆石。景观恢复。

4、矿山生态修复的措施主要包括植被恢复、土地复垦和水资源治理。矿山开采往往导致植被的破坏,因此,植被恢复是生态修复的重要步骤之一。首先,需要进行土壤改良,添加有机物和矿质肥料,以提高土壤的肥力和水分保持能力。然后,选择适应性强、生长快速的植物种类,如草本植物和灌木,进行种植。

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未按国家技术规范开采的矿山企业,应当在市地质矿产主管指导下,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范要求,未达到要求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第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领取采矿许可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2、《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这样要求的:第十一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3、地下水监测方案需要专家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土壤污染重点单位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的年度自行监测。

4、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损害污染源筛选特征因子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筛选: 有毒物质:包括重金属、有机氯、有机磷、有机硫化物等,这些物质会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危害,有些还会对人类健康产生影响。

5、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需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把好土壤污染检测关。在化工业用地转让环节,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保符合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