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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投资运作规范(矿业投资指南)

发布时间:2024-07-17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

1、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行使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国家作为全民利益的代理人,是政治意义上的主权国家,无需亲自去行使实际意义上的对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利。它可以通过国家机构、法人、自然人等真正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民事主体的法律活动来实现。

2、建议坚持和重申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理,前述两点建议以国务院授权方式在矿产资源法配套法规中予以明确为宜。

3、在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会因为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4、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5、收益权是指国家基于使用矿产资源而取得收益的权利。如前所述,国家不直接占有、使用矿产资源,而是通过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授权其他民事主体占有、使用。这些民事主体通过占有、使用矿产资源所取得的利益,上交国家一部分作为所有者基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收益权。

我国固体矿产勘查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综上所述,固体矿产勘查投入的不足,不仅影响矿业本身,如果仅限如此,靠进口也是可以解决的,但是矿业所派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效益,进口是买不来的。对此,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地勘单位改革没有到位,勘查开发一体化进程缓慢,勘查市场主体没有完全形成。矿业权市场建设还不完善,矿产勘查开发中的重要经济关系尚未理顺,矿业权管理与地勘队伍改革发展联系不够。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矿产勘查脱节,未能充分调动地勘单位的找矿积极性。

受商业性矿产勘查体制转型难度较大的影响,当前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需求旺盛和有效供给不足并存,勘查登记、矿业权交易活跃与资源增储缓慢并存,在旺盛的需求条件下,却没有出现与之相适应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的繁荣景象。市场需求与资源供给之间形成背离和反差,反映出矿产勘查的发展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或规范的问题。

我国地质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首先,基础地质工作薄弱。面对不断增加的资源需求,基础地质工作的准备不足。地质填图、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战略性矿产勘查、水工环等区域性调查工作相对滞后。重点成矿区带、重要经济区、重要环境脆弱地区和重大工程建设急需的中大比例尺基础资料严重不足。

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核心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队伍规模偏小,特别是能够长期在野外一线工作的业务骨干严重不足,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队伍结构不合理,专业不匹配,工种不配套,调查研究能力特别是野外调查能力薄弱。缺少油气、物探等专业调查队伍,海洋地质调查队伍薄弱。

公益性地质工作投入缺乏长效机制。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缺乏经常性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严重不足,装备费缺乏经常性的更新机制,不利于地质工作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对大调查经费、资源补偿费和财政补贴用于公益性地质工作缺乏统筹管理,降低了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效果。第三,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结合还有不少问题,如两类地质成果特别是地质资料还没有一个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分析标准和相应的管理方式、使用办法、权益保障等规定和实施细则。 矿产品市场拉动乏力。

这一时期,我国三重压力并存:一是对能源及重要矿产资源的刚性需求在未来一段时间仍将处在高位;二是水土污染继续漫延,地质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呈上升态势;三是生态系统仍呈退化趋势,生态问题凸显。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地质调查工作既要服务于找矿突破,也要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