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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矿产资源开发排他性(矿产资源开发功能区划)

发布时间:2024-07-24

矿业权管理概述

1、矿业权管理是地矿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指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诸如,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审批、授予、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等。

2、矿业权: 对特定矿产的开采、勘查权,由政府授予,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法律体系: 主要法律包括《矿产资源法》、《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等。 许可证内容: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了勘查和开采的范围、期限等。 基本制度: 包括勘查、开采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和补偿制度等。

3、矿业权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利,对矿业权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全过程的行政管理。

4、矿业权管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指国家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为行使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从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1996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质工作需求概述

由于地质工作需求是中间需求,它的用户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和政府,在个人需要方面并不太多。政府的需求主要表现在管理职能的需要,如制订规划、制定发展战略对地质信息的需要,以及公益事业对地质工作需要。这后一种需要也具体体现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需要上。

在经济发展的长时期中,对地质工作的总体需求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与之相适应的地质工作,在惯性作用下,逐渐从需求驱动演变为供给驱动。到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转换时期,对地质工作的需求结构发生变化,地质工作也要随着以新的主导需求取代原来的供给驱动,才能跟上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地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地下水资源开发、国土规划与主体功能区划、农林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重要经济区建设、全球气候变化等方方面面都需要地质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对地质环境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形成了对地质环境调查工作的新需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需要加强地质环境监测,扩展和强化地下水、土壤、地质灾害、海岸带、冰川冻土等监测网,形成覆盖范围广、控制程度高、测量精度高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地质工作的产品、需求以及产业属性等存在明显的特点和规律,地质工作的体制机制建设必须遵循地质工作规律。 地质工作的产品与服务 (一)地质产品经济属性及其提供方式 地质工作能够提供多种产品,主要包括:各类地质图件、地学数据库、地质勘查报告、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知识形态的产品,系列综合出版物和专题报告等。

从需求的范围看,包括整个中国陆地、大陆周边和海域三个方面,特别是开拓海洋资源空间、保护海洋地质环境、充分利用周边国家与我国资源互补等,都需要地质调查工作。 从需求的纵深看,地球表层、中深层、深层的地质工作都有需要。

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内涵

地质勘查按内容可分为三个方面:①基础地质,包括区域地质和科学研究。②矿产地质,包括矿产普查、矿产详查和矿产勘探。③广义环境地质,包括工程地质、农业地质、水资源勘查、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和旅游地质等(关凤峻,1993)。地质勘查工作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两大类。

公益性地质工作作为一种基础的、服务性的公益性工作理应列入第三产业;但具有商业性质的地质勘查在国际上一般是作为矿业的一部分,应随矿业开发一同列入第二产业,与矿业一起构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完整的“产业链”。

总之,在地勘体制转型期内,商业性矿产勘查总的讲还处于从以外延式发展为主向更侧重于内涵式发展的深刻变革时期。当前的商业性矿产勘查还需要得到各个层面的推进和相关政策支持,以推动商业性矿产勘查产业快速成长起来并走上市场化、企业化健康发展之路。为此,有必要充分了解并认识当前商业性矿产勘查基本现状。

分离后的矿产勘查活动具有双重效益,即矿业权人在为自己找到可供勘查或开发的矿产资源的同时,也为矿产资源所有者找到了资源性资产。

矿产资源具有特殊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矿产资源的特征决定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管理的特殊性。

矿产勘查的任务就是通过不断的实践获得找矿真理。找矿真理是人们对可认识的矿产的正确反映,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同所有的客观真理一样,矿产勘查哲学中的真理是客观存在的,对找矿真理的认识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检验这种真理的惟一标准是找矿实践。

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机制现状

1、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是地矿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重要性工作。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目前,我国的监督管理模式还处于摸索阶段,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2、通过后续的矿业销售收入取得回报、实现扩大再生产,是实现矿产勘查投资良性循环的根本途径。因此,只有把矿产勘查当成矿业的一部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质工作同它的服务对象的结合问题。

3、从主流认识看,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体制框架初步形成,矿业权制度逐步完善,市场主体正在形成,商业性矿产勘查已经上路。 初步形成了商业性矿产勘查的体制架构 集中统一的矿产勘查体制初步形成;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的机制初步建立;探采结合的矿业新体制初显端倪。

我国矿产勘查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全书是对我国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和整合的重要文献,它涵盖了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利用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为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该实施细则共分为若干章节,涵盖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管理、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3、所有权归属: 矿产资源一般归国家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个人或企业可能享有开采权。 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主要由自然资源部或其地方分支机构负责。 矿业权: 对特定矿产的开采、勘查权,由政府授予,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4、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