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10年矿管处采矿权有偿出让怎么办理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10年矿管处采矿权有偿出让怎么办理?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出让应该是到 辽宁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办理。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土地、林业、环保、水利、劳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行政职能,协同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第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
在2012年7月26日,随着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的修订,该条例进一步得到了完善。这次修正案对原有的规定进行了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和矿产资源管理需求,旨在提升法规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对矿产资源管理的监督机制。各级地矿主管部门承担起关键角色,对勘查单位的资格、探矿权人的勘查范围、资金投入等进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违规,会发布监督意见书以确保法规的执行。
我国矿产勘查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全书是对我国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和整合的重要文献,它涵盖了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利用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为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该实施细则共分为若干章节,涵盖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管理、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3、所有权归属: 矿产资源一般归国家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个人或企业可能享有开采权。 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主要由自然资源部或其地方分支机构负责。 矿业权: 对特定矿产的开采、勘查权,由政府授予,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
1、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 (一) 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
2、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内部会审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健全和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地方可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季度,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3、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4、年9月15日至2008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集中开展了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5、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 战略背景 自2006年纳入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实施以来,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目前整体工作有序推进,组织管理机构、项目人员组成、工作经费基本落实,各项技术准备工作全面到位,省级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典型示范工作取得成效并及时应用于矿产勘查年度工作安排和“十二五”规划部署研究。
煤矿企务公开责任追究规定
1、第九条,本规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某某煤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务公开的通知》实行责任追究。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组织处理包括:调离、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辞退等。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为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请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3、第五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4、在重庆市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过程中,第七章专门针对监管建议和文书的处理制定了相关程序。首先,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场监管执法活动完成后,主办的监管执法人员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当事人详细通报执法情况。他们不仅会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还会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帮助他们改进和提升安全管理。
矿产资源和矿业管理的若干程序性规定
首先,在每个州办公室的土地法检查员先就申请是否完整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估,一旦申请通过审查评判程序,则转到土地管理局野外办公室进行正式的矿产检查,以验证在矿权申请地是否真正发现有价值(商业上可行)的矿床以及处理厂(选矿场)是否合适地利用或占用土地。
第一部分 矿业权法律详解 矿产资源: 它是指地壳中具有经济价值的天然物质,如金属、非金属矿产等。 所有权归属: 矿产资源一般归国家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个人或企业可能享有开采权。 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主要由自然资源部或其地方分支机构负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本市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及矿产品经营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