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一项在1999年9月24日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法规,为规范和管理广东省的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此次立法旨在保护矿产资源,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确保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有效利用。
2、广东省的矿产资源管理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出租以及抵押的相关事宜。首先,探矿权和采矿权在依法批准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出售或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转让,具体操作遵循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执行。对于采矿权的出租,有明确的条件限制。
3、广东省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在第三章中有着详细的规定。首先,矿产资源储量实行评审认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报告:大型(除非另有国家规定)和中、小型矿床的勘查报告,用于矿山建设设计,以及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的地下水勘查报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时需要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4、广东省地质局是一个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广东省地质局是隶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广东省内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其职责包括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的地质勘查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以及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管理概述
矿产资源管理是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者和国家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在矿产资源积累、储备、消耗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质和量的监督管理,通过相关信息的分析,制定矿产资源政策,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等宏观调控措施,以保障矿产资源利用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
矿产资源: 它是指地壳中具有经济价值的天然物质,如金属、非金属矿产等。 所有权归属: 矿产资源一般归国家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个人或企业可能享有开采权。 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主要由自然资源部或其地方分支机构负责。
矿产资源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在积累、储备、消耗过程中,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它包括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资源政策研究、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地质资料管理等。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是一部于1997年11月29日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法规。该条例旨在规范和管理辽宁省的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以保护环境和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发展。2002年5月30日,随着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的修订,条例内容进一步完善。
2、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政府需负责保护工作,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每个人都负有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并有权举报破坏行为。
3、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需协助地矿主管部门对矿产勘查和开采进行监督管理,原第四条第二款条款进行了调整。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需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除国家规定协议出让情况。开采资源需按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补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进行了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