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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吉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4-08-23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第三条 凡属本省负责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管理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3、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4、内容如下:在国家及省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应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对三湖保护区矿产资源管理有那些规定

内容如下:在国家及省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应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协调处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案件,维护保护区秩序。管理保护治理基金,确保资金有效使用。领导和指导保护站的工作。第十条中,保护站根据保护局的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具体保护管理工作,可能在乡镇设立专职保护人员。

管理三湖保护区应遵循统筹规划、加强保护、积极治理和合理开发的原则。省人民政府设立了松花江三湖保护区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其办事机构——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局,隶属于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必要地区设立保护站。

保护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加强保护、积极治理、合理开发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松花江三湖保护区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区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决定有关三湖保护的重大事宜。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为保护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隶属于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八)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案件;(九)领导保护站;(十)负责局机关、基层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干部教育、监察以及其它事项管理;(十一)组织管理全局第三产业、多种经营和林场营林生产;(十二)完成三湖保护区委员会合林业厅交办的其它工作。办理地方各级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

吉林省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等等。

3、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采取积极的政策,方针为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和加强管理。集体矿山企业主要负责开采国家指定的矿产资源,而个人则被允许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仅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少量生活自用矿产。这些规定旨在鼓励和规范他们的开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