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1、评审业务人员中,矿产储量评估师不少于3人;(3)在评审机构执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中,必须有地质勘查专业人员;(4)依附于其他中介组织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应在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评审部门;(5)经考核,具有独立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能力;(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获取评审资格,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颁发资格证书。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为资格管理机关,负责评审机构资格的认定、证书颁发以及评审业务范围的确定。
3、第十条 向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4、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登记,需具备下列条件:(1)有可供开采的矿种和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经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及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2)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开采及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对地质勘查报告或者储量核实报告中计算和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定和审查的行为。矿业权市场中各矿业权项目的矿产储量必须有储量评审机构提交的储量评审意见,以作为评估矿业权价格的重要参数和依据。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完成评审后,应及时将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就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见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最新修订本
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就《修订草案2019》公开征集社会意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向自然资源部提交了6条建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关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法律。解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3、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详细条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获取评审资格,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颁发资格证书。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为资格管理机关,负责评审机构资格的认定、证书颁发以及评审业务范围的确定。
省管辖的评审机构的组建和资质,以及评估员资格的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
为强化矿产储量评估师的管理,规范其行为,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依据人事部与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规定,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为确保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我国建立了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依据《矿产资源法》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这项制度将矿产储量评估师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的统一管理,由国家批准实施。只有获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方能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的动态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介绍
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获取评审资格,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颁发资格证书。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为资格管理机关,负责评审机构资格的认定、证书颁发以及评审业务范围的确定。
年,国土资源部等5部委联合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政府不再直接审批储量,改为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2003年,为落实贯彻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国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改革要求,1999 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 号),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改为评审认定制度,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职能转变为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管理方式。
备注:储量评审机构中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人员须保证每年有30%的业务人员接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继续教育培训。每个业务人员的培训周期不得超过3年。
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时的报告,以及非正常损失后的注销报告。矿山闭坑后的地质报告。评审认定过程规定,省地矿主管部门对小型矿床的勘查报告在三个月内,中、大型矿床的勘查报告在六个月内完成评审认定。提交报告的单位必须持有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地质资料汇交保证书,否则不予评审认定。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评审认定办法
1、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获取评审资格,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颁发资格证书。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为资格管理机关,负责评审机构资格的认定、证书颁发以及评审业务范围的确定。
3、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改革要求,1999 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 号),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改为评审认定制度,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职能转变为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管理方式。
4、年,国土资源部等5部委联合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政府不再直接审批储量,改为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2003年,为落实贯彻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国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