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生产秩序,保障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年10月,重庆人大颁布实施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申请采矿权必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为了有效管理地热资源,确保其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管理办法。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监管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涵盖热水型、蒸汽型等多种类型。
国家鼓励与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矿种和矿区有哪些?
《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为了贯彻这一方针,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合理地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了国家鼓励与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矿种和矿区。
禁采区内不得新建矿山,已有开采矿山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鼓励开采区:除限止开采和禁止开采区以外的地区。对于鼓励开采区,要严格执行矿山准入条件。根据上述原则,西南地区可划分禁止开采区308个,总面积约20×104km2;限制开采区85个,总面积约5×104km2;其余地区为鼓励开采区。
江苏省高度重视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省人大立法颁布《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规划规定建材矿产开采每年30亿吨,分别列出允许、鼓励、限制、禁止开采目录,严格执行。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对停采和关闭的矿山进行山体复绿工程,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和环境污染,美化环境已取得良好效果。
鼓励开采的矿种:地热、高岭土、叶蜡石、明矾石、石英、钾长石等。限制开采的矿种:饰面石材、铅、锌、钼等。禁止开采的矿种:可耕地砖瓦用粘土。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1、为了有效管理矿产资源,确保其合理调查、勘查和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我国出台了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这就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实施细节由国土资发〔1999〕356号文件正式发布。
2、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规定了规划的期限和编制频率。规划期限通常为五年,展望十五年,每五年编制一次,必要时可进行修订。规划编制需遵循一系列原则,如符合国情、地区实际与经济发展需求,平衡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兼顾开发与保护,以及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3、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中的角色、责任以及技术应用。省级主管部门需实施领导责任制,并将规划执行纳入考核体系。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效率,并确保资金投入。
4、首先,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由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构成,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重要方面。地区性规划则涵盖省级、市(地)级、县级及跨区域的矿产资源管理。行业性开发规划则由相关产业管理部门负责,以指导特定行业的矿产资源开发。
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什么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理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四条 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前款第(二)项所列矿产资源时,必须与国有矿山企业签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矿山安全协议,不得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并不得影响国有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第三十九条 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国家保障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依法采矿。
我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方针是什么
1、《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为了贯彻这一方针,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合理地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了国家鼓励与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矿种和矿区。
2、第二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是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分为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
3、根据矿产资源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在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及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地矿部“三定”方案中,又进一步明确地矿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
4、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