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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联合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发布时间:2024-06-07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

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 (一) 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

各地都要扎扎实实地建立健全矿政管理基础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切实搞好和加强现场矿政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问题。

国土资源部重点研究制定全国地质勘查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强化勘查市场监督管理和信息服务,指导地方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点加强本地区地质勘查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指导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与发展。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各地都要扎扎实实地建立健全矿政管理基础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切实搞好和加强现场矿政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问题。

2、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 (一) 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

3、这表明,部分探矿权人安全意识薄弱,存在不按规范、规程从事煤炭资源勘查问题,一些地方队煤炭资源勘查项目监督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

4、加强对煤炭资源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管理 为促进煤炭矿业布局的优化调整,实现煤炭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必须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部将组织编制煤炭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

5、年,国土资源部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印发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2号),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同年国土资源部颁发《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号),决定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

6、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监督工作,维护探矿权人和油气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2、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条 为了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因开采遭到的破坏,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在银行专户存储,用于在其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对遭到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的专项备用资金(以下简称备用金)。

5、内容如下:在国家及省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应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6、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第三条 凡属本省负责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而制定。全文共28条。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还有效。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取得合法探矿权、采矿权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全过程中,要履行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