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固体矿产勘查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1、综上所述,固体矿产勘查投入的不足,不仅影响矿业本身,如果仅限如此,靠进口也是可以解决的,但是矿业所派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效益,进口是买不来的。对此,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2、地勘单位改革没有到位,勘查开发一体化进程缓慢,勘查市场主体没有完全形成。矿业权市场建设还不完善,矿产勘查开发中的重要经济关系尚未理顺,矿业权管理与地勘队伍改革发展联系不够。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矿产勘查脱节,未能充分调动地勘单位的找矿积极性。
3、从上述分析看出,通过建立固体矿产勘查风险投资体系,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目前固体矿产勘查中暂时性的资金投入不足问题,而且符合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市场化方向,并可推动矿产资源勘查投资的良性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固体矿产勘查风险投资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面临着一系列的障碍。
4、从资金来源来看,非油气矿产勘查总投入中主要是企事业投入明显增加,2003年企事业投入到非油气矿产勘查资金占非油气矿产勘查总投资的57%;而国拨地勘费在逐年降低,由2000年的14亿元降到2003年的8亿元,占总投资比例从58%降到24%(见表5和图2)。
5、重点成矿区带、重要经济区、重要环境脆弱地区和重大工程建设急需的中大比例尺基础资料严重不足。
6、即我国固体矿产品生产,不摊销中央预算出资的勘查费用,也使在微观上地勘费的消耗得不到补偿。
环境司法的直接功能是
1、环境司法的直接功能如下:打击危害国家生态安全的犯罪行为。救济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完善。
2、司法功能是指司法所具有的应然性功用与效能,它是法律与其他社会系统联系的中介,其通过司法权的运行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体现的是社会对司法需求的满足程度。环境资源司法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在我国的国家治理机制,特别是环境治理体系当中如何定位并产生作用,这是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进程中首先要研究并达成共识的问题。
3、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如沙漠化、森林破坏、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
4、这个呢,当然是由于国家规定而执行的。毕竟司法部门面对的法律程序比较广阔。所以呢?不能单独的给他执行环境执法。当然对于环境方面的法律他也是要负责管理的。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如何配备和管理矿山安全监督人员?
1、这些人员需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矿山安全工作经验,并需有能力进行有效的矿山安全检查工作。他们的身份和职责的象征——矿山安全监督证件和专用标志,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颁发。第四十四条,在执行职务时,矿山安全监督人员享有重要的权力。
2、第二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对有关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
3、组织矿长和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矿山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在发生重大矿山事故时,他们负责调查和处理,以迅速恢复安全秩序。同样,这些职责也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指导和约束。在执行监督和管理任务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直接进入矿山企业,对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4、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5、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的内设机构
国土资源局是行政机关,是市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国土资源局的局领导及机关科室人员是属于行政编制,但是国土资源局下属的执法监察大队是具有执法职能、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参公管理,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则是属于事业编制的。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内部机构设置为四个主要部门,每个部门都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第一个部门是检查指导处(案件审理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土地和矿产执法监督的法规,监督实施,进行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并推广地方执法经验。他们负责组织执法检查,进行违法形势分析,指导地方执法监察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
对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是督察指导处的职责,包括问题汇总分析、整改意见提出等,编制为4人,同样设有处长、副处长和2名工作人员。制度建设处聚焦于工作规则、制度研究和法规完善,与相关工作的衔接协调,编制为4人,由处长、副处长及2名工作人员组成。
国土资源局已经更名为自然资源部,原用地科是土地利用科,现在已经更名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职责: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机构设置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主要由以下几个主要部分组成:部内司局办公厅: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和协调工作。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负责土地管理和督察工作。政策法规司: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调控和监测司:负责资源的调控和动态监测。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概述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是指作为地矿行政监督主体的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权,对矿业权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命令和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
油气督察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土资源部油气管理机关委托,承担油气监督管理任务,加强油气矿产勘查开采生产过程中的实地监督管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保障油气矿产勘查开采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发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等。
按《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矿山企业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监督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监督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情况;等等。
请问: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不行为,或称不作为。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行为是指由公共行政实体依据其行政法所赋予的权力,并针对一单独个别的情况,作出一个对外产生积极或消极法律效果的决定或命令。
具体行政行为有: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