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费用标准(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10-13

矿产资源规划取得的成效

1、国土资源部认真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大调查,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取得了丰硕成果;通过采取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鼓励企业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益作为引导商业性勘查的政策性投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促进了投资主体多元化。

2、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服务和保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起步较早,国发 [2005]28号文件下发前,就曾以盐湖和煤炭资源为重点,开展矿区整合并取得显著成效。

3、为促进菱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实施,省国土资源厅指导鞍山、营口两市分别制定了 《鞍山市菱镁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营口市菱镁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 《大石桥市 (南楼经济开发区)圣水寺菱镁矿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使菱镁专项治理取得了阶段成效。三是开展了古生物化石专项整治。

矿产勘查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分类

1、例如,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分矿种的,如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等。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对勘查各阶段的目的任务、勘查地质研究程度、勘查控制程度、勘查工作质量要求、矿产勘查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矿产资源/储量计算都有明细要求。

2、境外矿产勘查技术标准和规范,分为国家标准和规范、行业协会标准和规范、企业标准和规范三类。国家矿产勘查技术标准和规范 在市场经济国家,实质上不存在由政府机构颁发的矿产勘查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规范。

3、矿产勘查现场实施标准的灵活性 在我国现行的地勘体制下,不论是财政投入的还是社会资金投入的地勘项目,矿产勘查实施中的所有细节,都由统一的勘查技术标准和规范加以明确,都必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和原地质部、地质矿产部,原各工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勘查技术标准和规范。

4、年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委员会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煤矿储量分类暂行规范(总则)》,是我国第一个矿产储量分级分类方案。

5、按矿床地质特征将勘查类型划分为简单(Ⅰ类型)、中等(Ⅱ类型)、复杂(Ⅲ类型)3个类型。有的金属矿规范,如铜铅锌银镍钼、铝土矿冶镁菱镁矿、稀有金属、稀土等,还在长期积累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研究大量有关实际资料,提出了划分勘查类型的量化指标,建立了类型系数,使类型划分半定量化。

6、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的修订是实施新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的重要成果。

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矿产勘查是矿业的生命线

矿产勘查的发展是与矿业和整个经济状况密切相关的,也是有波状起伏和大致呈周期性变化的。在这种变化过程中,矿产勘查的重点地域、重点矿种和矿床类型,以及勘查理论、方法和技术等也可能会有所变化。矿产勘查是矿业的生命线。

明确矿产勘查的基础产业地位,并把它同一般的公益性地质工作分开,纳入到大的矿业体系进行管理。同时,要明确国家实行优先发展矿产勘查产业的政策(适度超前于国民经济发展,提前1~2个五年计划。)逐步使矿产勘查融入矿业,形成矿产勘查生产的良性循环机制。

值得提出的是,探矿权的流转可能正孕育着新的机遇,各方面都高度重视探矿权的获得,把其视为改革和发展的生命线。从卖方看,江西赣南地质队准备拿出多个探矿权、5个矿区对外转让,总价款可达9600万元,现在已有意向,2005年可完成;从买方看,2005年以来仅赣州市矿管局就引进省外两家矿业公司,在区内投入4500万元进行探矿。

矿业资本是矿业老板自己提供的资金,同时以矿业资本为信用基础,还要筹集各种信贷资金,包括银行贷款、预收资金、应付资金等。从用途来说,包括矿产勘查、矿山建设、矿山生产和产品销售所需要的资金等。它既是矿业的启动器,又是矿业生产的血液。

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要素,其消耗也就自然构成了企业产品成本。成本是企业的生存线和生命线。企业的收入减去成本之后,就是赢利或亏损。而企业一旦由于成本超支,形成亏损,又长期得不到扭转,就要陷入破产的境地。所以企业视成本为生命,从来都是以成本管理为核心开展经济核算。

湖南金诺矿业有限公司秉持着资源立企、矿业报国的企业宗旨,坚信资源是其发展的生命线。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收入分配

这里所说矿产资源勘查中的收入分配,是指采用探采分离模式的、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企业的收入分配。它是以矿业权为最终产品。其收入分配如图1-5所示。 图1-5 勘查资本构成 在这里土地生产要素主要表现为找矿空间,也就是勘查区块。

矿产资源的纯收益分配,是指矿产资源从纯粹自然资源到矿产品销售收入,在支付给劳动报酬、资金利息之后所得的收益,在矿产资源所有者和资本出资者之间如何分配。因为其他相关的分配在矿产品产出以前已经解决了,即初次分配已经完成。这里讨论的收益分配,主要是如何处理两种收益的关系,即资源收益和资本收益的关系。

采矿权价款收入自2006年9月1日起,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价款收入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政府所有,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